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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众议院对华为和中兴的调查报告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3-04-18 15:15:05 / 个人分类:职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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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目录 美国众议院对华为和中兴的调查报告

  1. 《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中兴引发的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概述)
  2. 《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中兴引发的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报告部分
  3. 《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中兴引发的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调查部分
  4. 《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中兴引发的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华为部分 (上)
  5. 《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中兴引发的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华为部分 (中,下)
  6. 《对中国电信公司华为与中兴引发的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调查报告》-中兴部分(全)

(五) 华为没有提供关于中国政府1999年对于公司税务欺诈调查材料。委员会认为这加深了人们对华为不透明化的看法;华为很轻松的摆平了中国政府的此项调查损害了其声称的中国政府认为华为是一个不受欢迎的电信解决方案提供商的说法。

华为官员声称,在华为90年代从农村区域(的交换机市场)开始成长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后,华为官员认为,那次调查是华为公司的竞争者在后面指使的。这些电信公司都是一些国有企业。华为的胡厚锟先生指出那次调查是华为公司的一个历史转折点。华为从此进军海外市场就是那次调查的结果。华为这些官员试图通过这次调查来解释华为不是一个中国国家扶持的企业。

既然那次中国政府的税务调查对华为后来的战略转变是如此的重要,委员会随后的问题和相关文件的请求就聚焦在关于事件的具体信息和记录上。委员会尤其试图得到中国政府对于华为的调查结论。当我们发现华为在深圳的一些官员对他们当时如何利用关系网来摆平政府的调查引以为豪的时候,这个调查结论对于调查委员会就显得特别重要。华为这些官员的能量让调查委员会觉得华为不是象他们所说的那样没有政治背景或者政府的影响。

尽管这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是如此重要,华为没有针对调查委员会的问题提交书面材料。华为也没有能够提供材料来证明针对华为的那次调查在法律层面已经完全结案,或者没有任何附加的条件。

(六) 华为未能解释其与西方咨询公司的关系,公司的成功是得益于这些关系而不是中国政府的支持的声称缺乏信服力。

华为官员声称,公司成功的原因之一是其对西方咨询公司,如IBM、埃森哲、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咨询服务的遵从和依赖[82]。华为试图说服委员会,其在最近的几年里奇迹般的增长得益于这些公司的建议,而不是中国政府的支持。[83]

由于华为强调其对这些咨询公司给出的建议的重视,委员会试图寻求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以表明过去的这些建议对公司有重要影响。委员会明确表示不会探究华为与咨询公司在商务合约方面的信息,而是会调查这些公司对华为的哪些信息进行了评审及为华为提供了何种建议。委员会承诺将对这些信息保密,以避免产生对泄露公司商务信息的担忧。

华为仅对这些公司提供的建议做出了一个比较模糊的回应。具体而言,尽管“自从1997年起,华为依靠西方管理咨询公司帮助其改善运营能力,建立流程,并根据客户需求的驱动开发了一个综合管理系统”,华为未能提供详细资料说明这些公司如何改革华为,还是这些咨询公司仅仅提供了几句提到标准商业行为的建议,包括从线索到回款的合同周期管理(LTC),集成产品开发(IPD),问题解决(ITR),以及综合金融服务(IFS)。华为“拒绝提供关于其和咨询公司关系更多的细节”,表达了对关于在这些建议中存在专(私有)有信息的担忧[84]。委员会解释说,其最关心的是那些华为对这些咨询公司的建议作出了什么反映的证据,特别是财务或其他证据,以用来证实华为的声明:这些改变提高了公司的效率、增长和市场成功[85]。华为其实可以在不透露公司机密的情况下回答这些问题[86]. 委员会也表示愿意与各方签署保密协议,但这项提议被华为拒绝接受。[87]

通过将其快速成功归因于由这些咨询公司提出的建议,华为认为这些咨询建议的细节与这次调查相关。那么对华为而言,对委员会隐瞒这些可以令其评估那些声明的信息就是不合情理的。如果华为拥有那些信息和文件,可以证明这些由咨询公司提供的协议对华为的成功具有关键作用,那么华为应当提供这样的信息88。委员会愿意并将继续愿意与各方讨论机密协议,以解决关于专有信息泄露的担忧。华为未能接受这一提议。华为的拒绝显示了华为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缺乏合作。

(七 ) 华为没有回答关键问题或提供证明文件以表明其在财务上独立于中国政府。

作为一家对中国具有战略重要意义的公司,华为的地位可以从其来自于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的财政支持和接受的政策指导体现出来[89]。检视一家公司受国家的支持和引导的方法之一就是看该公司的资金来源。许多业内专家和电信公司都描述华为产品通过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销售[90]。因此,委员会试图寻求更多关于华为融资的信息,包括其客户的财务情况。这样的财务信息也能够有助于更多地了解一家在很大程度仍不透明的公司的财务结构。

在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丁先生表示他不理解或不知道“国家龙头企业”的称号. 这个称号经常在关于中国的经济文献中被用来描述受国家青睐的公司[91]。委员会认为丁先生说他不理解这个称号是不可信的,华为自己在2011年11月向美国国会办公室提供了一个幻灯片,里面就多次使用了“国家龙头企业”的字眼[92]。在回答委员会提出的有关在那份文件中使用了该术语的问题时,华为并未否认其使用了该文档并提供了包含该术语的文档[93]。然而,华为声称那份包含在其他更多的文件里面的那个幻灯片是由第三方撰写的,因此不是华为的责任[94]。然而, 委员会认为,华为在与美国调查委员会的代表讨论时知道自己曾经使用该文档表明了足够的证据显示华为是了解这个术语的意义的。

丁先生一直坚持拒绝回答哪家公司被认为是中国电信业的“国家龙头”的问题被认为是(对调查的)蓄意阻挠。事实上,他在回答委员会这个问题时说“华为在此前没有关注过 ‘国家龙头企业’这个称号” 显然是不真实的,这与该公司之前在其幻灯片中使用了这个术语背道而驰[95]。此外,他的回答还表明,他并不想解释为何华为作为中国第一大电信服务提供商在中国不是一个具有战略重要意义的公司。而这是世界众所周知的。

华为官方也否认收到了来自中国政府的任何特殊的财务激励或资金支持[96]。华为声称,该公司只是和中国的银行的进行了正常的合作,但并没有去试图影响或协调中国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这样的国有银行。在之前的陈述中,华为已表明,它只是作为国家金融信贷和客户之间“中介和桥梁”[97]。然而华为拒绝提供关于这些信贷额度如何被使用的更多细节。华为也拒绝回答其与中国银行所建立的正式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只是选择回答了它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只是保持着“正常商业联系”的问题[98]。

在2月份的会议期间提交给委员会的陈述中,华为提供了一系列谅解备忘录,关于其已为相关客户与中国银行签订了信贷额度[99]。华为承认它的客户有1000亿美元的可用信贷,但华为声称从2005年到2011年期间信贷金额只有58.67亿美元。此外,在书面答复中,华为声称 “这是给客户提供的融资机会,而不是华为的”[100],然而,在2012年2月23日的与委员会调查员的会面中,华为解释说中国的银行支持大额度的可用信贷的目标是让人觉得中国的市场是“吸引力的和印象深刻”, “华为不得不参与其中否则将不再能够”从中国的银行获得贷款101。在回应委员会重复的问题和对文件的要求时,华为未能就公司从这些融资安排所得到的利益提供进一步的书面解释,也没有提供内部文件或任何可审计的信息,来证实其对从中国的银行的贷款的范围和流程。

同样,华为也拒绝详细描述其与中国国有银行的关系。例如,在丁先生的备案声明中,他解释说华为从10家中国银行获得贷款,但丁先生拒绝回答这10家银行中有多少家是国有银行[102]。正如上一节所描述的那样,华为也拒绝提供额外的“咨询关系”的细节,因为它可能涉及已经签署了的含有“高度敏感的专有信息”的保密协议[103]。在回应委员会关于华为的成功及其是否归功于中国政府的支持的问题时,华为再次向委员会说明,它在全球的成功得益于华为与咨询公司的关系以及从这些公司得到的建议[104],由于华为拒绝提供关于这些关系和所得到的咨询意见的细节信息,委员会无法评估它声称成功是源于这些关系。因此,委员会不完全相信这些咨询公司所起到的作用,并继续认为华为的成功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得到了中国政府的支持。

总而言之,华为承认其客户获得了来自中国国有银行数十亿美元的支持,也承认多年来收到了中国银行的优惠贷款。华为拒绝对有关这些援助是如何被担保的问题提供直接答复,也没有提供内部文件或可审计的财务记录,以用来评估其声称的这些协议的条款符合标准程序和国际贸易协定。委员会也同样关注由公司领导层提供的声明,这些声明也都削弱了委员会对该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信息的信心。例如,在2007年6月对华为英国员工发表的演讲中,任先生说,他赞赏子公司创建的财务报表,“不管数据是否准确”[105]。根据现有的资料,委员会认为华为从中国政府和中国的国有银行得到了大力支持,这至少在部分程度上帮助华为奠定了其在全球市场中的地位。

(八) 华为美国分部未能提供足够的关于其在美国的运营、财务及管理方面的细节或支持文档; 这些都破坏了所谓的华为美国是一个完全独立于其在中国深圳母公司的子公司的声称。

为了理解华为的设备对美国当前脆弱的供应链带来多大的威胁,有必要了解华为的设备在多大程度上已经被放置在美国的基础设施中。因为美国的电信基础设施主要是由私营部门建造和拥有的,美国政府并不完全了解它包含了什么,因此尚未完全知情,并制定相关的政策来保护关键基础设施[106]。

委员会因此要求华为提供其在美国的产品和服务合同的信息。了解华为的设备在多大程度上已经存在于美国,对于评估目前给国家带来的风险是很必要的,同时也能核实华为提供的关于其在美国的规模和业务范围的声明。遗憾的是,华为未能提供其在美国商务交易的具体信息。华为的确向委员会提供了一份在美国的客户清单,包括: Cricket Communications、Clearwire、Cox TMI Wireless、Hibernia Atlantic、Level 3/BTW Equipment、Suddenlink; Comcast 和Bend Broadband等公司,但华为并未提供其运营规模和范围、向基础设施提供何种元件及在何地运营等信息[107]。

委员会所要求的关于华为在美国的合同信息对用来评估华为所声称的它们销售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遵守了所有法律和贸易义务也是非常有必要的[108]。到目前为止,华为未能提供任何信息,用来证实其宣称的华为产品的价格是根据市场来制定的。华为拒绝提供明确答复或文档支持其声称,迫使委员会认为华为的辩解是不可信的。委员会认为华为可能收到来自中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以使华为在美国至少有一些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在市场销售。

同样,华为在美国的子公司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在中国深圳的母公司运营仍不清楚。这样的信息是重要的,因为在中国的母公司与中国政府的任何联系都可能影响美国分公司的运营和行为,委员会因此要求华为提供信息说明华为美国公司的决策在多大程度上受到母公司的控制、影响和审查。

华为解释说,第一个美国华为子公司成立于2005年,总部设在德克萨斯州普莱诺。华为表示其母公司不需要批准在美国的合同个案[109]。相反,它表示在中国的董事会并未对在美国的运营设置通用条款,并且如果子公司需要,父公司可以帮助它调动资源并制定战略。然后,委员会已从数位前华为美国员工那里得知他们不同意华为对其美国分公司运营模式的解释。来自美国各地的资料也提供了大量具体实例,表明在美国的商业决策需要通过中国母公司的审批。在一个案例中,一位具有第一手资料的知情者解释道, 没有中国的批准,美国的高级主管不能签署关于在美国的网络安全服务的合同。事实上,在一个实例中,先前由美国高级官员签订的合同后来被母公司拒绝[110]。在讨论华为美国来自中国母公司的政策时, 这些华为前员工提供了包括内部备忘录和电子邮件在内的文档证据。这些关于华为美国子公司的描述也与其他华为分公司和中国母公司之间关系的报告相一致[111]。

为解决这个矛盾,委员会试图从其给华为的书面问题质询中获得更多信息,以便理解华为深圳母公司通过何种精确机制来控制华为在美国市场进入和增长的策略。当华为官员声称,如果需要的话华为美国将从母公司得到一般性的方向指导和相应的“资源”[112 ], 调查委员会对于北京对华为的支持可能影响美国市场的担忧被加重了。然而,在其书面回复中,华为未能回答委员会的细节问题,或提供更多关于华为美国子公司和其母公司之间协调层面的细节信息[113]。

由掌握一手资料的华为员工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再加上华为未能提供详细的内部信息,这些都削弱了华为声明的可信度。基于这些原因,委员会认为华为关于其美国子公司独立于华为深圳总部运营的声称是不可信的。

(九) 有证据显示,华为对美国公司和实体的知识产权表现出一种漠视。

华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是该公司是否遵守美国的法律能力的重要佐证。因此,委员会试图寻求更多关于华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过去的记录。

委员会有理由相信,华为并未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调查人员从大量渠道得知,当涉及到保护其他实体的知识产权时,华为的态度一直是多变的[114]。特别地,一些前华为员工声称,华为有意使用其他公司拥有专利的材料是众所周知的。前任员工掌握的第一手资料表明,华为并未恰当地购买软件程序以供其员工使用[115]。同样,委员会从业界专家那里得知,华为曾有意使用和销售其他公司的专利产品[116]。 最后,委员会收到了一份华为公司提交给美国国会办公室的幻灯片,该文稿其实就未经允许使用了一家外部咨询公司的相关材料,这本身就违反了知识产权保护原则[117]。

华为官方一直否认曾侵犯其他公司的知识产权。即使在关于华为与思科的诉讼方面,华为已经同意从市场上撤出某些产品,但华为仍声称,它并未侵犯思科的利益[118]。相反,华为认为,在那次对其设备的专家审查中没有发现任何侵犯思科的专利[119]。

华为的辩解是不可信的。首先,关于思科的诉讼,华为的声明与华为官员在诉讼期间的声明并不一致,当时华为表示将从市场上撤下侵权设备[120]。其次,当时和思科的庭外和解的协议中包含了要求华为“更新和更改所有被指控侵犯版权或知识产权的产品”[121]。最后,在2012年9月13日的听证会期间,查尔斯•丁拒绝明确回答思科的代码是否曾被用在华为的设备上[122]。丁先生在听证会期间的蓄意阻挠,违背了华为关于自己并未侵犯思科专利的说法。

委员会发现,华为否认侵犯知识产权的说法是不可信的或者并没有可靠的证据支持相反的观点。由于华为未能出示任何内部文件或证据来支持其辩解的观点,委员会认为华为对其他实体的知识产权至少是表现出一种漠视的态度。

(十) 华为未能提供关于其在伊朗业务的详细信息,尽管其否认与伊朗政府有商业往来,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遵守所有的国际制裁或美国出口法律。

华为遵守国际制裁制度和美国出口管控法规的能力,是该公司独立于中国政府的影响或利益去遵守公司行为的国际标准和美国法律的一个重要指标。目前公开的报告质疑了该公司遵守这些法律的能力。

在对委员会问题的回复中,华为官员只提供了很模糊的陈述来表明他们会遵守所有相关的法律,特别地,华为声称该公司尽力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规,并在外部商业顾问的建议下转变其商业模式以便更透明地监管公司行为以确保符合国际制裁制度的要求。为了强调中国政权对华为商业决定没有影响力,华为指出,中国驻伊朗大使馆对华为决定限制公司在伊朗的业务发展感到十分惊讶。华为也声称它禁止其员工参与在伊朗任何地方的网络活动,如人口监测等。

尽管如此,华为拒绝回答关于其在伊朗或其他受制裁国家的业务的详细问题。在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资料中,华为再次重申它限制了其将来在伊朗的业务,主要是因为国际社会进一步的制裁以及在伊朗回款的困难度增加。不过华为也强调, “华为尊重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因而不会终止在伊朗现有的合同[123]。华为声称将“遵守联合国、美国、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制裁的法律法规[124]。”同时也声称已经建立了一个关于贸易合规的内部流程,从而可用最好的去处理这些事务[125]。但华为拒绝提供任何有关其决定缩减在伊朗的业务,或其他有助于让我们相解华为(美国)在遵守美国法律的内部文件。

这些资料其实可以帮助华为证实其做出的公司的决策是基于遵循法规的要求,而非基于中国政府压力影响。

(十一) 华为拒绝提供其研发项目细节和其他文件,这降低了华为所声称的没有为中国军方或情报部门提供研发帮助的可信度。

为了了解华为在多大程度上为中国军方或情报部门进行研发活动,委员会要求华为提供关于其代表中国政府或军方的相关业务的信息。具体而言,委员会要求华为提供由中国政府支持或资助的任何技术,设备,资金项目的信息。在其提交给委员会的书面材料中,华为未能提供关于政府支持的研发活动的具体细节[126]。相反,华为只是声称它仅仅竞标公开投标项目[127]。

在与委员会的会谈中,华为同样声称其并未对中国军方或国家安全部门提供特殊服务[128]。

在回答委员会听证会后的问题时,华为又一次宣称其“从未运营过任何解放军的网络”以及“从未受到中国政府的资助去帮助军方系统进行研发项目”。然而,华为的确承认它为中国军方开发了占华为总销售额千分之一(0.1%)的“传输网络产品、数通产品、视频会议产品、数据中心和VoIP产品[129]”。然而, (矛盾的是), 华为也声称,它“仅仅为民用目的开发,研究和制造通信设备。[130]”

委员会也从前任华为员工那里收到华为内部的文档,文档显示华为曾为一个被认为是解放军内部的特种网络战部队提供特殊网络服务[131]。这些文档看起来是华为官方可信的文件,该前任员工声称在他还是华为员工时收到的这份材料[132]。这些文件再次表明,当描述该公司代表解放军所进行的研发和其他活动时,华为官员也许不是那么乐于提供信息。

委员会发现华为关于其对中国军方的销售额的陈述是内在前后矛盾的。委员会也发现华为未能完全回答关于其研发活动的细节问题,再加上它承认为中国军方提供了产品,以及从员工那里收到的文件,都削弱了华为所声称的没有为中国政府或军方进行研发活动的可信度。

(十二) 前任与现任华为员工提供了关于华为官员潜在非法行为的模式与实际证据

在调查期间,一些前任和现任华为员工主动提供了关于华为在美国行动的声明和指控。出于所涉及问题的敏感性考虑以及为了保护证人不被报复或解雇,委员会决定对这些人的身份保密。委员会已从这些人那里收到关于华为官员一些潜在违规行为的大量可信的证据。这些指控包括:
* 违反移民法
* 贿赂和腐败
* 歧视行为
* 侵权问题

具体 而言,委员会从许多员工那里听说,从中国来短暂旅游签证或持会议签证的华为员工事实上在华为美国全职办公,这违反了美国的移民法。类似的,华为员工提供了可信证据表明,持特殊技术人才签证(如工程师专业)来美国的人在华为美国并未被被雇用。这些与其他违反移民法的指控将被移交国土安全部进行审理及有可能的进一步调查。

其次,员工实例指控了华为在与美国寻求商业合同时有欺诈和贿赂行为[133]。这些指控将被移交司法部进行审理和可能的进一步调查。

第三,委员会约谈的华为员工谈到了对华为官员普遍的歧视行为的指控。这些员工声称,对于非中国籍员工而言,在美国的华为机构获得提拔是非常困难甚至不可能的。此外,这些员工声称非中国及员工经常被解雇,工作岗位被 来自中国持短期签证的员工所取代[134]。这些指控将被移交行政机构的相关部门进行审理和研究。

最后,委员会从前华为员工那里得知,华为在其美国办公部门建立了一种使用盗版软件的方式并行为。如前所述,委员会收到消息称,华为公司的商标标志有意的而且公开的违反了另一家公司受版权保护的材料[135]。委员会因此发现,华为公司非常粗心的不顾其他机构的版权问题。由于这些员工的指控可能是可信和属实的,委员会也会将这些指控移交司法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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