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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设置话费有效期被指霸王条款

发表于:2011-4-11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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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青年报

  中国移动设置“话费有效期”是否违约

  中国移动公司对部分话费设立“有效期”,许多消费者因此遭遇“吞钱”、停机,这个规定是否违约?

  为这个问题,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后的第二天,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教师刘超捷与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对簿公堂。

  合同之外的“霸王条款”

  2009年11月24日,刘超捷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的矿大南湖营业厅办理了一张“神州行”手机卡,开通了“月最低消费10元,长话一费,当日生效”的套餐。但刘超捷在2010年11月7日要打电话时,突然发现该卡已被停机。

  但奇怪的是,他并非因为欠费被停机。他在7月5日,通过中国移动官方网站用银联卡网上充值过50元,被停机时,账户中尚有余额11.70元。

  这是怎么回事?他到移动营业厅一查,才被告知,这张卡已经“于2010年10月23日因有效期到期而被停机”。

  中国移动的话费有效期是指除“全球通”用户外的众多服务,在充值固定金额的话费后,该话费可以在规定的固定时间段内使用,超过这一时间段将会被停机。由于不用支付某类固定的月租费用,移动神州行及联通如意通、长市卡等预付费手机号都涉及话费有效期这一问题。在江苏、浙江等地的移动公司,都有这方面的规定。

  在刘超捷之前,已经有许多移动用户因此陷入了被不断“吞钱”的困境:一边不得不往里存钱,一边话费却“淤积”得越来越多。

  “当初办理的时候说没有基本月租,只有一个月6块钱的来电显示,我预存了80元话费,本以为可以用一年的,结果用了不到两个月就停机了,原因是话费有效期到了,要再交话费激活。后来,我就这样一直交下去,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了……不仅没有节省话费,反而要每个月拼命想办法花掉。”“神州行”用户陈先生说。

  有用户采取的方法是每次10元、15元交话费,避免被多“吞钱”,但有效期却更短,仅10多天,因此,几乎每个月都无法回避停机的窘境。

  长期以来,广大消费者认为这项规定是“霸王条款”,有各地用户状告移动公司这项规定“不合法”,却难以胜诉。

  但是这一次,刘超捷发现至少移动公司“肯定是违约了”:“中国移动和我签订的《业务受理单》里,没有‘话费有效期’这一条规定限制,签服务合同时也没有告知我有相关规定。而且,在中止服务之前以及之后,也没给我任何通知说中止服务,这不是违约吗?”

  因此,刘超捷认为,移动公司 “无正当理由,单方面中止提供服务,违反合同约定,构成合同违约”,从而把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告上了法庭。

  移动设置“有效期”违约吗

  此案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超捷的诉讼请求是法院判令中国移动“取消话费有效期制度”,恢复自己的手机卡服务,继续履行合同内容。

  原告认为:“该号码已开通了‘月最低消费套餐’,再加上‘话费有效期’约束,就构成了双重限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在未取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移动公司单方面中止提供服务,违反合同约定。因此,中国移动公司违反《电信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而被告律师认为,移动的话费充值发票处标明了“话费有效期”条款,店堂公告中也写到了这一条,“在办卡时通常工作人员会做出提示告知,一般人都知道”。

  “但我们对被告的店堂公告的合法性与关联性表示异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其内容无效。根据《入网协议合同》第五项第一条的规定,移动公司方作出的服务承诺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所谓服务承诺,应该是对顾客的保证。被告的有效期规定,很明显是对消费者权利的限制,不是服务承诺,不属于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是否违约没有关联。”原告代理人、中国矿业大学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童瑶说。

  原告方认为,“话费充值收据”上有“话费有效期”设置,属于单方面事后告知,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店堂内的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关告知款项,属于无效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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