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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管理在于制度设计,而不在与宽容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0-12-13 09:02:39 / 个人分类:测试管理

在一个群里,一些朋友在聊关于“迟到”的话题,看着大家列出的种种的措施和处罚手段,觉得很乏味,心中不以为然的想到,如果一个HR在面对管理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惩罚,那他还不如做行政算了。

突然有一个朋友兴奋地说:“我们每月有三次迟到的机会,时间是15分钟以内!”迟到的原因很多,而且从家到企业的路上,总会有很多的客观原因让我们“被”迟到,很多企业为了体现人性化,常常在考勤管理中规定,迟到5-15分钟以内不算迟到,但是事不过三,因为超过三次,肯定是动机方面的原因了。我只是很惊讶于这个朋友的说法,他们竟然有三次“迟到的机会”,换一种说法,可以理解为,在制度面前“我们可以违反规定的制度,而且有三次机会”。

或许那位朋友是无心的,只是我恶意的猜测罢了,但是再深入一点,我觉得当我们的管理人员都会产生这种无意识的破坏制度的思维,那么在制定制度的时候自然会考虑更多的的意外,而导致我们看到的制度仅仅是纸上的制度,也许正是因为有太多的特殊情况和意外,构成了我们经常无力呻吟的那种“制度无法落实,规定没人执行”吧,于是我回了一句:“迟到的机会,还有指标,嘿嘿,典型的中国式管理!”

一个很有正义感的朋友大概对我的讽刺很不满意,于是回了一句:“宽容了倒成了中国式管理了, 那所谓的人性管理在考勤上是不是就不用做了。”我哑然笑了,宽容没错,但是宽容以指标的形式展现出来,就是所谓的中国式的宽容;宽容的目的是原谅过失,而不是给你还有两次犯错误的机会。也许有人会争辩,说迟到不是错误。是的,迟到只是违反规定而已,尽管究其根源大多数都是人们的非主观意识,而是客观原因导致的。对大多数人来说,既然还有两次机会,那么他会不考虑“主动迟到”的可能吗?完全会考虑,因为那是一种诱惑,管理的一个本质目的就是对人性恶的约束,而不是引诱他人去犯错误。做制度,需要研究人的行为动机的,更多的时候,制度的表现应该是对人性恶的一面的约束和对人性善的一面的张扬,而不是考验人们对诱惑抵抗力!偶尔的迟到那是过失,主观上的恶意迟到,那么完全可以称之为犯错误。

人的惰性和投机心理决定了人们更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为模式,举个例子,早上八点钟上班,很明显我们看到,大部分的员工都会在8点钟之前的那半个小时陆陆续续到达的,很少的人会来得更早,当然来得晚的人也不算多,毕竟有个底线的;大多数人之所以选择8点之前的那半个小时,是因为他们的目的很简单,仅仅不要迟到就行了,偶尔有一次迟到,那也不是自己所希望的;当然,如果迟到没有任何处罚措施,那么就有些人感到组织对他们的要求降低了,那么他们的态度就变化为,不迟到最好,迟到就无所谓了,也就不会积极的考虑怎样不迟到的问题了,自然迟到的人也就多了,这是一种缺乏期望值的惰性思维。反过来,如果告诉大家当月没有迟到的话,将会得到200元的全勤奖,那么相信大多数人的心态,就会转变为积极的考虑如何让自己不迟到,那么由于一些客观的现实因素,不出现迟到是不可能的,但是每个人都会积极的避免自己出现迟到的结果,这就是一种投机心态!

人力资源开发,更多的应该是对人的主动性行为的激励;而行政管理工作,更多的应该是一种规范和约束;似乎现实意义不是这样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是人力资源管理还是行政管理,其实我们的目的都是建立一种组织内部的行为规范,去约束那些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员工行为,而去引导员工从事那些有助于组织目标实现的行为。这仅仅是目的,而实现这一目的的管理的行为,不仅仅是我们想象的那种我们自以为是的方法去展现那种美好的行为模式,更多的是通过基于人性和组织行为心理的手段和方式去实现着目标;当然,如果你选择的手段和方式错误的话,那么可能取得的目标会和你想象的相去甚远。

在此,我想到了那个《澳大利亚犯人船》的故事

  18世纪英国探险家到达澳大利亚并宣布其为英国属地,正值大英帝国向世界各地殖民时期,当时英国普通移民主要是到美国,为了开发蛮荒的澳洲,政府决定将已经判刑的囚犯运往澳洲,这样既解决了英国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又给澳洲送去了丰富的劳动力。

  将犯人从英国运送到澳大利亚的船运工作由私人船主承包,政府支付长途运输囚犯的费用。一开始英国私人船主向澳洲运送囚犯的条件和美国从非洲运送黑人差不多,船上拥挤不堪,营养与卫生条件极差,囚犯死亡率极高。据英国历史学家查理·巴特森写的《犯人船》一书记载,一七九0年到一七九二年间,私人船主送运犯人到澳洲的二十六艘船共四千零八十二名犯人,死亡为四百九十八人,平均死亡率为百分之十二。其中一艘名为海神号的船,四百二十四个犯人死了一百五十八个,死亡率高达百分之三十七。

  这么高的死亡率不仅经济上损失巨大,而且在道义上引起社会强烈的谴责。罪不致死的犯人在海上运输中实际上面对了一次死刑的审判煎熬。政府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政府不再按上船时运送的囚犯人数来给船主付费,而是按下船时实际到达澳洲的囚犯人数付费来。当按上船时人数付费时,船主拼命多装人好得到更多的钱。而且途中不给囚犯吃饱吃好,把省下来的食物成本变为利润,至于有多少人能活着到澳洲与船主无关。但是当政府按实际到达澳洲的人数付费时,能有多少人到达澳洲才至关重要。这些囚犯是船主的财源,当然不能虐待了,正如牧羊人不会虐待自己的羊一样。这时私人船主就不会一味多装囚犯,因为要给每个人多一点生存空间,要保证他们在长时间海上生活后仍能活下来,还要让他们吃饱吃好,当然还要配备医生,带点常用药……。这些抉择与措施是极其复杂的,现在这是船主的事而不是政府的事情了。

  当政府按这种到达澳洲人数的新制度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一七九三年,三艘船到达澳洲,这是第一次按从船上走下来的人数支付运费。在四百二十二个犯人中,只有一个死于途中。以后这种制度经过修改完善后普遍实施,政府按到澳洲的人数和这些人的健康状况支付费用,甚至还有奖金。这样,运往澳洲囚犯的死亡率迅速下降到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一点五。

  私人船主的人性没变,政府也不用去立法或建立庞大的机构与人员去监督,只是改变一下付费制度,一切就都解决了。这正是制度经济学强调制度重要的原因。 
英国政府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非常巧妙,一、没有乞求船主们发善心,寄希望道德说教的作用;二、也没有设立什么新的政府监督机构,委派什么押运官员。而是对原有的制度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创新性修改,实施了一种新制度就解决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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