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部分工资能作合同期满奖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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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10-08-03 00:33:13
/ 个人分类:劳动法苑
网友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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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我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合同,现在考虑跳槽。但是公司和我们签的合同上有这条规定:“工资中有一部分钱是合同期满奖励”。就是说在这三年内,你每个月的工资中有一部分是作为合同期满奖励的,如果你没有在公司干满三年,那么公司给你发了多少个月的工资,在三年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你离职的话,就要给公司返回那部分作为合同期满的奖励的钱。而且当时我签合同时都是公司先让签了名再填的工资,不知道我是不是可以不缴这个钱?谢谢专家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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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c@C3dJ0前程无忧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51Testing软件测试网9]6d5`4O7g1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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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6N!@?{0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允许劳动合同订立双方约定劳动报酬的金额与支付条件、方式等相关内容,但是约定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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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对于劳动报酬有一个特殊约定:一部分工资的名义不是对你提供劳动的报答,而是对你完整履行三年劳动合同,不提前离职的奖励。这是法律允许的,双方对于劳动报酬的部分性质作出自行的约定,无可厚非。但是这部分奖励的给予方式着实奇怪,它不是在约定条件满足时才给予,而是每月正常发放给员工,当成每月支付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假设员工要提前离职,则需要将这部分提前给予的奖励返还给公司——因为员工没有达成奖励的条件。乍一看还真有道理。但是阿克认为,这笔所谓的奖励本质怎么看都跟违约金一样。